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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范围及办理规定

        (一)活体动物(宠物):是指家庭饲养的狗、猫、鸟或者其他玩赏宠物。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者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藏獒、蛇等,不属于活体动物的范围,不能作为行李运输。

(二)如动物的体形过小(例如:乌龟、鼠类、观赏鱼等)或体形过大(笼体包装超过该航线最大体积限制),不得作为行李运输。

        二、宠物运输条件

        (一)旅客携带的活体动物必须托运。残疾旅客本人携带的辅助犬、导盲犬、导听犬除外。

(二)在中途不降停的长距离飞行航班上,或者在不适宜运输活体动物的某种型号的飞机上,川航可以不接受运输。

(三)川航目前不接受旅客携带活体动物的联运。乘坐中转联程航班的旅客如需托运宠物,仅可办理单程直达航段托运,到达中转站后自提宠物并办理中转托运手续。同机直达航班可将宠物办理至目的地。

(四)每名旅客最多只能运输两只宠物(具体数量以入境国规定要求为准,其中入境中国每人每次限带一只且仅限犬或者猫),每个航班限托运10只宠物。超过限运数量的宠物应作为货物运输。

(五)宠物需要分开独立包装,每个独立包装的宠物和宠物箱的合计重量(含宠物箱内的食物和水)不得超过32kg(含)。最大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最小不能小于5×15×20厘米,超过(或低于)尺寸和重量标准应作为货物运输。

(六)旅客应在乘机当日,不晚于离站时间前90分钟,将活体动物自行运至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七)如有航站对小动物托运的包装有特别要求,且高于川航标准,则按相关航站标准执行。

        三、不适合航空旅行的宠物

        (一)出生不足6个月的宠物。

(二)怀孕宠物或是在飞机起飞前48小时之内刚刚分娩过的宠物。

(三)性格焦躁、娇气、弱小、对高温高空环境敏感或不能长时间呆在宠物箱里的宠物。

(四)患有心脏疾病和呼吸系统疾病,以及48小时内进行过手术的宠物。

(五)浑身散发恶臭或让人难以忍受的刺鼻气味的宠物。

(六)具有攻击性特性、易于伤人特性、易发生呼吸问题及短鼻系列的猫、犬及其杂交品种、对高温高空环境不适的猫、犬,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梗犬、所有拳师犬、所有斗牛犬、所有獚犬、所有獒犬、所有哈巴犬/巴哥犬、所有马士提夫犬、美洲斯塔福德犬、美洲嚣犬、波斯顿小猎犬、布鲁塞尔格里芬犬、西班牙猎犬、英国玩赏曲卡犬、英国玩具猎犬、查理士王小猎犬/骑士查理王猎犬、斗牛马士提夫犬、布鲁塞尔粗毛猎犬、阿芬平嘉犬、拉萨犬、西藏猎犬、松狮犬、日本狆犬、秋田犬、甲斐犬、纪州犬、柴犬、四国犬、土佐犬、北海道犬、北京犬/京巴犬、沙皮犬、西施犬、猴面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恶霸犬、洋基犬、缅甸猫、喜马拉雅猫、波斯猫、加菲猫、英国短毛猫、苏格兰折耳猫、比特犬、土佐犬、巴西菲勒犬及其杂交品种、阿根廷杜高犬、萨摩耶犬等。

(七)其他禁养烈犬:德国牧羊犬、川东犬、苏俄牧羊犬、纽芬兰犬、意大利卡斯罗犬、中亚牧羊犬、大丹犬、巴西非拉狗犬、爱尔兰烈狼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昆明狼犬等列入禁养名单的烈性犬。

        四、运输文件要求

        (一)国内运输

1、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宠物疫苗注射证明。

(二)国际航班

1、海关出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

2、相关政府(目的地/中转地)核发的有效输出/输入文件。

3、有关当局核发的有效健康声明书及狂犬病疫苗注射证明书。

4、妥善的备齐所有行程中涵盖的入境/过境国要求的入境许可、健康声明书及疫苗注射证明。

5、任何行程中涵盖的入境/过境国政府要求的额外特殊文件。有关证件要求可参考《TRAVEL INFORMATION MANUAL》,或咨询相关国家的领事馆或大使馆,或通过相关国家政府网站进行查询。

(三)入境航班附加要求

1、携带入境的活体动物仅限犬或猫,入境中国每人每次限带一只。

2、携带入境的宠物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接受海关检疫监督。

3、自2019年5月1日起,中国海关对携带入境的宠物按照指定国家或地区、非指定国家或地区实施分类管理:无需隔离检疫的宠物可通过任何口岸入境;需要隔离检疫的宠物仅在具备隔离检疫条件的口岸允许携带入境(需要隔离检疫的宠物从不具备隔离检疫条件的非指定口岸携带入境,海关将作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

注:以上内容具体规定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

4、携带导盲犬、导听犬、搜救犬入境的,具备有效官方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电子芯片、相应专业训练证明的,经海关现场检疫合格,可以免予隔离检疫。

5、年老体弱、处于妊娠或哺乳期以及有既往病症的宠物可能不适于隔离检疫,携带者应在咨询兽医确保其承受能力后,携带入境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旅客需于申请时填写申请书:

        宠物作为行李运输,须填写《宠物运输申请书》

        六、宠物箱要求

        (一)应为符合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标准的航空宠物托运箱。箱体必须为玻璃纤维或硬质塑料,且顶部固定,至少三面通风。

(二)宠物箱的门必须具备集中锁定系统,可固定上部和底部的锁具。且为坚固的金属材质,箱门关闭后,应可有效的防止宠物自行打开箱门逃逸,见下图(a)。

(三)门铰链和锁销必须插入上部和下部扣盒至少 1.6 厘米见下图(b)。

(四)宠物箱的两部分必须使用螺栓连接见下图(c)。

备注:宠物箱如采用卡扣连接上下部(见下图),在运输中可能存在风险(易松开)。如旅客坚持使用此类宠物箱,应告知旅客存在的风险和责任承担人,并请旅客在《宠物运输申请书》附加声明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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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气孔大小以不致使动物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容器为宜,并确保空气流通。通气孔应设在容器包装箱除门以外的另外三面箱壁上端三分之一处。

(六)宠物箱应配备分别用于食物和水的容器,并固定在托运箱内,且无须打开宠物箱门就能使用。

(七)宠物箱所有配件(包括螺母、门闩、铆钉以及锁具等)必须牢固且性能良好。

(八)宠物箱应具备突起边缘或者把手,以便分拣及装卸过程能够进行正常的搬运。

(九)宠物箱底部平稳,能够固定在平整的面上而不滑动。如选用带轮子的宠物箱,需要预先将轮子固定或将轮子拆除,保证在运输过程中宠物箱不滑动。

(十)宠物箱的尺寸必须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活体动物条例,应保证宠物箱空间足够大,宠物可在箱中自由站立或坐下、转身和以正常姿势躺卧。

1、尺寸说明

A.由鼻尖至尾巴根部长度;

B.由肘至地面高度;

C.宠物的最大宽度;

D.由地面至耳尖或头顶。宠物自然站立时耳朵不可触及箱顶。

2、宠物箱尺寸

长度 =A + ½ B 宽度 =C x 2 高度= D

(十一)宠物箱底部能防渗漏,宠物箱内部应铺上吸水性衬垫(例如毛巾、毯子、宠物尿布或者白色的纸),防止宠物排泄物外溢污染其它行李,吸水性衬垫不应使用含有毒性物质的物品(例如报纸等);

        七、以下宠物箱样式不允许办理宠物托运

        (一)组合式宠物箱

(二)折叠式宠物箱

(三)宠物箱由铁丝焊接的网或柳条制成

(四)宠物箱上方有门或者通风口

(五)宠物箱的门由塑料或玻璃纤维制成

(六)宠物箱由软质材料制成或其通气格栅为软质塑料(判断方法:用手按压时,箱体或格栅被按压部位发生明显内凹或变形)。

        八、宠物箱打包

        (一)须使用打包带对宠物箱进行打包。

(二)打包带呈“井”字型打包。打包带应分布均匀,间距约为20-30cm。

(三)为避免打包时翻转宠物箱惊扰小动物,宠物箱侧面不进行横向打包,侧面的打包带均须呈平行状态。

(四)将打包带穿过宠物箱金属箱门网格,从一个格中伸进去,从下一个网格伸出来,间隔均匀,起到将箱门和箱体固定在一起的作用。

        九、收费

        (一)国内航班:旅客携带的活体动物、容器和食品应当交川航托运,并按逾重行李支付运费。动物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应合并计重,且不能计入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中。

(二)国际航班:川航承运旅客携带的活体动物,按普通超限行李费规定收费的两倍收取(只计件数,不考虑动物及容器的体积和重量,但不得超过适用航线的最大尺寸和重量限制),动物及其容器不能算作旅客免费行李额的一部分。

备注:残疾旅客本人携带的导盲犬、导听犬,以及辅助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且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三)活体动物(含服务犬等)不能办理声明价值。

        十、运输责任

        (一)旅客应准备符合标准的宠物托运箱,并准备好携带宠物所需的证明文件等,搭乘航班前 5 天让宠物提前适应宠物笼。航班飞行过程中的食物和水、或防暑保暖的凉垫、毛毯需由旅客自行准备。

(二)旅客应当对托运的活体动物承担全部责任。活体动物被拒绝入境或者过境而造成的受伤、丢失、延误、患病或者死亡,川航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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