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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航空官方网站,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简称首都航空,是一家总部位于北京的公共运输航空公司。首都航空秉承“安全、简单、亲和”的服务理念,为旅客提供特色化的菜单式服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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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1 宠物:指在重量限制范围内,可随主人同机托运的家庭驯养的狗、猫。

2 不属于宠物托运范畴:其它观赏宠物、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者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狼狗、藏獒等,只能作为货物运输。

二、宠物运输条件

1 宠物不能作为客舱行李运输,必须办理托运。

2 不提供宠物中转联程一站式运输服务。乘坐中转联程航班的旅客如需托运宠物,仅可办理单一直达航段托运,到达中转站后自提宠物并办理中转托运手续。国内中转,中转衔接时间不短于120 分钟,国际中转(含国际国内中转),中转衔接时间不短于240分钟。同机直达航班可将宠物办理至目的地。

3 每个航班最多可托运3 只宠物,每名旅客最多可托运2只宠物,国际航班每名旅客最多可托运1只宠物。两只宠物需要分开独立包装,每个独立包装的宠物和宠物箱的合计重量(含宠物箱内的食物和水)不得超过32kg(含)。

4 导盲犬、助听犬、救助犬等工作犬运输不受本条(1)-(3)款规定限制。

5 不适合航空旅行的宠物:

A 出生不足6 个月的宠物

B 怀孕宠物或是在飞机起飞前48 小时之内刚刚分娩过的宠物。

C 患有耳鼻喉科、心血管系统、脑血管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疾病,以及48小时内进行过手术的宠物。

D 性格焦躁、娇气、弱小,对高温高空环境敏感或不能长时间呆在宠物箱里的宠物。

E  服用镇静剂或安眠药的宠物。

F  浑身散发恶臭或让人难以忍受的刺鼻气味的宠物。

G  以下宠物以及与其杂交的品种不适合航空旅行,禁止办理宠物托运:

a) 扁扁平鼻的狗或猫:所有梗犬、所有拳师犬、所有斗牛犬、所有獚犬、所有獒犬、所有巴哥犬、所有马士提夫犬、美洲斯塔福德犬、美洲嚣犬、波斯顿小猎犬、布鲁塞尔格里芬犬、西班牙猎犬、英国玩赏曲卡犬、英国玩具猎鹬犬、查理士王小猎犬、斗牛马士提夫犬、比利时粗毛犬、阿芬平嘉犬、拉萨犬、京巴犬、松狮犬、日本狆犬、日本犬、沙皮犬、西施犬;缅甸猫、喜马拉雅猫、波斯猫、异国短毛猫。

b) 斗犬:比特犬、土佐犬、巴西菲勒犬及其杂交品种、阿根廷杜高犬。

c) 对高温高空环境不适的犬种:萨摩耶犬。

7  以下情况首航不能提供宠物托运服务:

1) 因航班机型原因,不适于运输活体动物。

2) 托运人未完成宠物飞行运输准备,包括运输证明文件不齐全、宠物托运箱完全不符合首航要求等。

3) 旅客不认可首航宠物运输条件或对宠物箱的要求,或拒绝填写宠物运输申请书。

4) 因境内、外机场地面代理保障条件原因,日本航线、泰国航线不运输小动物,墨尔本、悉尼航线小动物运输需以货运形式进行运输、韩国航线/温哥华航线超过32公斤宠物应以货运形式进行运输。其他地区在满足宠物运输条件及证明文件的条件下经首都航空评估允许后方可运输小动物。

5) 温哥华航线禁止鸟类入境,沈阳、青岛、里斯本航线仅运输宠物狗及宠物猫。

6) 不符合国家在特定时期的特殊规定。(例如:疫情时期)

7) 如果在宠物运输途中的任何航点(出发地/经停地点/目的地),预报温度将在摄氏零下12 度以下或摄氏30 度以上的范围内(具体温度信息以旅客提出申请当日中国气象网公布的旅客乘机当日温度预报信息为准,查询网址:http://www.cma.gov.cn/,境外办事处通过当地气象机构网站查询本站温度信息),不允许将宠物作为行李托运。

三、运输文件要求

(一)国内航班

1. 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中“运载工具消毒情况”一栏必须填写且单据上需盖有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2. 小动物疫苗注射证明。

(二)国际航班

1 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中“运载工具消毒情况”一栏必须填写且单据上需盖有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国内出境时,有效期最好为一个月内)。

2 相关政府(目的地/中转地)核发的有效输出/输入文件。

3 有关当局核发的有效健康声明书及狂犬病疫苗注射证明书(有效期最好为三个月内)。若小动物入境点为国外航点,该证明书需为英文版并列明宠物近期对狂犬病免疫。

4 妥善的备齐所有行程中涵盖的入境/过境国要求的入境许可、健康声明书及疫苗注射证明。

5 任何行程中涵盖的入境/过境国政府要求的额外特殊文件。有关证件要求可参考《TRAVEL INFORMATION MANUAL》,或咨询相关国家的领事馆或大使馆,或通过相关国家政府网站进行查询。

6 除上述文件外:

(1)温哥华入境宠物还需准备加拿大动物国际健康证明书(Canadian International Health Certificate);

(2)入境青岛的宠物需植入电子芯片、随身携带疫苗证书并向负责检疫部门进行申报;

(3)沈阳出境宠物运输需经过负责检疫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合格后方可运输;

(4)自韩国出入境的小动物均需植入电子芯片,出生日期,植入微芯片号码,狂犬病抗体检查结果,检查机关名称,出具检疫证明的机关名称,出具证明日期,检查人姓名及签名,以及证明需要记录“长时间内该动物不会传播传染病”,狂犬病抗体检查结果需在0.5IU/ML以上。

(5)澳门:

A 自澳门出境不限制运输方式,小动物可作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两种形式,进出境旅客最多可携带3只猫或者狗;将上述文件带到澳门民政总署,并到印务局购买一份“进出口申报单”(格式为:DIE-A),出行当天带至澳门海关进行报关,小动物需要植入芯片。

B 入境澳门允许小动物入境,最多为3只猫或者狗,出入境检疫局提供的有效的健康书(10天内) 、注入狂犬病疫苗证书,需要验狂犬病抗体(抗体检验后需要在国内停留至少3个月),来澳门之前需要澳门民政总署申请进口准照,小动物需要植入电子芯片,来澳门后需要在隔离区隔离30天。

(6)马德里:

A 自马德里出境的小动物根据航空公司的运输要求,需要装在笼子里,准备给中国海关检查的材料即可。鸟最多为5只,猫或狗为1-2只,对于大于三个月的宠物,马德里默认该类宠物一定有电子芯片;对于小于三个的宠物,如果没有电子芯片,需要有专业兽医的检查单据。如果是出境前往目的国贩卖宠物,需要额外呈交出口许可文件(D.U.A export)。

B 入境马德里的小动物需要呈交查验主人的护照;英语或西班牙语的兽医证明(证明上须有医院的盖章和兽医的签字),需要有电子芯片,且芯片中需要有宠物注射疫苗的时间。如果上述两种材料缺少任何一种(证明或含注射时间的芯片),都需要将宠物留置在机场专门的宠物检疫中心隔离检测,检测反馈的时间为旅客抵达马德里当日的次周周一。

(7) 莫斯科:

A 自莫斯科出境需要主人的护照、宠物的检疫证明(在俄罗斯开具的);

B 入境莫斯科需要主人的护照、宠物的检疫证明和疫苗注射证明。

(8) 里斯本:

A 里斯本入境小动物(猫及狗)应准备中国负责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健康证明,并在www.dgav.pt网站下载英文动物信息表进行填写并由中国负责检疫部门的盖章。若无法准备齐全的文件,需在里斯本当地接受隔离观察后方可允许入境;

B 里斯本出境小动物(猫及狗)需根据要求准备中国入境申报材料,及葡萄牙当地宠物检疫证明。

四、入境中国宠物运输要求

1、 数量携带限制:携带入境的宠物仅限犬或猫(《地面服务手册》中规定的不能承运的品种除外),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每个航班最多承运3只。

2、 隔离检疫要求:

1) 一般性要求:携带入境的宠物应在海关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截留期限计入在内)。

2) 需隔离检疫的宠物需要从建设有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入境,由海关对隔离检疫的宠物实行监督检查。

3) 建有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名单:首都机场海关、北京西站海关、虹桥国际机场海关、浦东国际机场海关、上海火车站海关、浦江海关、吴淞海关、乌鲁木齐机场海关、阿拉山口海关。

4) 注:我司执行国际航班的成都、青岛、杭州地区均未设有隔离检疫设施,因此无法承运需要隔离的动物入境,若旅客申请携带需要隔离检疫的动物,建议旅客从指定口岸入境。

3、 无需隔离检疫的情况-来自指定国家或地区:

1) 携带来自指定国家或者地区(新西兰、澳大利亚、斐济、法属波利尼西亚、美国夏威夷、美国关岛、牙买加、冰岛、英国、爱尔兰、列支敦士登、塞浦路斯、葡萄牙、瑞典、瑞士、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携带入境的宠物;

2) 来自上述国家或地区携带入境的宠物,应提供有效的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并植入有效电子芯片,经现场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

a.   宠物随附的官方检疫证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a)   宠物资料(包括品种、学名、性别、毛色、出生日期或年龄);

b)   植入芯片的编号、日期和植入部位;

c)   动物卫生临床检查结果与日期。

d)   以上内容涂改将导致证书无效。如果证书存在任何缺陷,宠物将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b.   宠物植入的芯片要求:宠物植入的芯片须符合国际标准ISO 11784和11785。15位微芯片代码只包含数字,并确保可被读写器读取。如芯片不符合上述标准,应自备可以读取所植入芯片的读写器。

c.   对于仅未植入芯片的宠物,作隔离检疫30天处理。

3) 宠物须在抵境之前14日内,接受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进行的动物卫生临床检查,确保没有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所列包括狂犬病在内的相关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4) 中国海关对携带入境、来自指定国家或地区宠物的现场检疫内容主要包括核验官方检疫证书、芯片和现场临床检查。现场临床检查发现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的宠物将进行隔离检疫。

5) 无需隔离检疫的宠物可通过任何口岸入境。需要隔离检疫的宠物仅在具备隔离检疫条件的口岸允许携带入境。需要隔离检疫的宠物从不具备隔离检疫条件的非指定口岸携带入境的宠物,作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

4、 无需隔离检疫的情况-来自非指定国家或地区:

1) 非指定国家或地区是指除前文所列国家或地区以外的所有国家或地区。

2) 来自非指定国家和地区的宠物,应提供官方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中国海关采信检测结果的实验室出具的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抗体滴度或免疫抗体量须在0.5IU/ml以上),并植入有芯片,经现场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采信机构名单》。

3) 对于无法提供官方检疫证书或疫苗接种证书的宠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于出现无法提供中国海关采信检测结果实验室出具的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或未植入芯片情况中的一种或两种(包括无法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合格)的宠物,作隔离检疫30天处理。

4) 宠物芯片植入要求同上述要求。

5) 宠物接受注射的疫苗应为灭活病毒疫苗或重组/改良疫苗,不应为活病毒疫苗。

6) 狂犬病抗体滴度检测的采血日期应不早于第2次狂犬病疫苗接种(可同一天或晚于)。狂犬病抗体滴度检测的有效期为自采血日起一年内(注:宠物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后,在有效期内再次接种疫苗的,则狂犬病抗体滴度检测的结果持续有效)。

7) 宠物必须在“狂犬病疫苗接种的有效期间”和 “狂犬病抗体检测的有效期间”内抵境。

8) 宠物须在抵境之前14日内,接受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进行的动物卫生临床检查,确保没有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所列包括狂犬病在内的相关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9) 宠物随附的官方检疫证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a    宠物资料(包括出生日期或年龄);

b    植入芯片的编号、日期和植入部位;

c    狂犬病疫苗接种时间和有效期,疫苗的种类(非活性疫苗或者重组型疫苗)、疫苗的品名、制造公司名;

d    狂犬病抗体滴度检测采血年月日、检测机构名、抗体滴度结果;

e    动物卫生临床检查结果与日期。

f    以上内容不能出现修改痕迹。如果证书存在任何缺陷,宠物将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10)   中国海关对携带入境、来自非指定国家或地区宠物的现场检疫内容主要包括核验官方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狂犬病抗体滴度检测结果、芯片和现场临床检查。现场临床检查发现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的宠物做隔离检疫处理。

11)    无需隔离的宠物可以从任意口岸入境,需要隔离的宠物必须从指定口岸入境。

5、 携带宠物入境由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

1) 携带宠物超过限额的;

2) 携带人不能向海关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的;

3) 携带需要隔离检疫的宠物,从不具有隔离检疫设施条件的口岸入境的;

4) 宠物经隔离检疫不合格的。

注:作限期退回处理的宠物,携带人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持海关签发的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宠物出境,逾期不领取的,做自动放弃处理。

五、运输协议书

国内国际航班均需提供,旅客阅读并填写《首航宠物运输协议书》,并逐一签字确认(宠物信息栏目各项必填)。

六、宠物箱要求

1.满足以下条件的宠物箱准许托运:

1) 应为专用航空宠物托运箱,必须由坚固材料制成且顶部固定,至少三面通风,宠物箱的门必须有锁闭装置,且为坚固的金属材质,箱门关闭后,应可有效的防止重宠物自行打开箱门逃逸。

2)  宠物箱的通风口应为金属材质并牢固安装在宠物箱上,如通风口非金属材质则须为圆型或其它形状透气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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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宠物箱的所有配件(包括螺母、门闩、铆钉以及锁具等)必须牢固且性能良好。

4)  宠物箱具备一定的突起边缘或者把手,以便分拣及装卸过程能够进行正常的搬运。

5)  宠物箱的底部平稳,能够固定在平整的面上而不滑动。如选用带轮子的宠物箱,需要预先将轮子固定或将轮子拆除,保证在运输过程中宠物箱不滑动。

6)  宠物箱的尺寸必须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活体动物条例(详见以下),保证宠物箱空间应足够大,宠物可在箱中自由站立或坐下、转身和以正常姿势躺卧。各值机单位应备有卷尺等测量工具,一般情况下值机员通过目测观察,确认宠物箱内空间可保证宠物自由站立或坐下、转身和以正常姿势躺卧;在通过目测难以评估时,须使用测量工具测量确认宠物箱尺寸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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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尺寸说明:

A 由鼻尖至尾巴根部长度;

B  由肘至地面高度;

C  宠物的最大宽度;

D  由地面至耳尖或头顶。宠物自然站立时耳朵不可触及箱顶。

II 宠物箱尺寸:

长度 =A + B

宽度 =C x 2

高度= D

III 宠物箱内部应铺上吸水性衬垫(例如毛巾、毯子、宠物尿布或者白色的纸),防止宠物排泄物外溢污染其它行李,吸水性衬垫不应使用含有毒性物质的物品(例如报纸等);此项为建议标准,如旅客坚持不在宠物箱中铺上吸水性衬垫或坚持使用含有毒性物质的衬垫物品,须在《宠物运输协议书》中签字确认承担因此造成后果。

2 以下宠物箱在旅客自愿完全承担运输风险的情况下,可给予办理托运:

A  宠物箱通风口为塑料条状格栅(示例图如下)。

B 上述宠物箱因材质及结构问题,极有可能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如宠物咬破格栅并逃逸造成意外或破坏及污染他人行李),值机员在为使用此类宠物箱的旅客办理托运手续时需说明运输存在的风险、承担风险责任人,并填写《首都航空宠物运输协议书》。

C 用上述宠物箱办理托运时,需同时满足上述宠物箱要求中除“宠物箱的通风口应为金属材质并牢固安装在宠物箱上,如通风口非金属材质则须为圆型或其它形状透气孔。”以外的其余条款。

D 如因宠物箱结构或材质问题,造成宠物在运输过程中逃逸并污染、损害其他旅客行李的情况,首都航空保留追究宠物托运人责任的权利。

3 以下宠物箱样式不允许办理宠物托运:

  • (1) 组合式或折叠式宠物箱。
  • (2)  宠物箱完全由铁丝焊接的网或柳条制成。
  • (3) 宠物箱上方有门或者通风口。
  • (4) 宠物箱的门由塑料或玻璃纤维制成。
  • (5) 宠物箱由软质材料制成或其通气格栅为软质塑料(判断方法:用手按压时,箱体或格栅被按压部位发生明显内凹或变形)

4 宠物箱打包

1) 托运宠物可使用首航提供的宠物箱防护网,将防护网套在宠物箱上并捆扎牢固,然后进行打包处理。

2) 打包带

A 使用打包带打包时,打包带需在防护网外层进行打包。

B 打包时,中号箱(宠物箱体积规格大于等于81×55×58cm,小于91×60×66cm的为中号宠物箱)顶部及底面每面至少横、竖各捆扎2 匝,呈“井”字形;大号箱(宠物箱体积规格大于等于91×60×66cm)顶部及底面每面至少横、竖各捆扎3 匝,打包带分布均匀;为避免打包时翻转宠物箱惊扰小动物,宠物箱侧面不进行横向打包,侧面的打包带均须呈竖状平行状态。

C  要求打包时将打包带穿过箱门网格及防护网格,从一个格中伸进去,从下一个网格伸出来,间隔均匀,起到将箱门和箱体、防护网兜固定在一起的作用。正确打包示例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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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宠物箱打包正确示例

5 宠物箱标识

1) 宠物箱应拴挂“宠物乘机档案袋”。

2) 宠物箱应拴挂优先行李标识牌,并在箱上显眼位置粘贴“请勿倒置”标签及“易碎行李”标签。

6 收费标准

1  宠物托运费用

1) 宠物重量、其托运宠物箱及携带的食物的总重量,均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应按照逾重行李进行收费。

2) 计重制航线逾重行李收费:收取费用=每kg 收费标准×收费总重量。注:每kg收费标准为单程直达经济舱普通票价×1.5%,收费总重量为宠物及宠物箱、食物总重量。

3) 计件制航线逾重行李收费:收费金额=收费倍数(依据宠物及托运箱的重量和体积确定)×一个收费标准。注:“一个收费标准”为计件制航线经济舱旅客行李超额一件,但重量、体积未超的收费标准。

A  中美、中加航线收费倍数如下:

中美、中加航线收费倍数如下

运输方式 尺寸(CM3) 重量(宠物+宠物托运箱)用X表示
X<32Kg X≥32Kg
托运 小号53×38×40 1倍 不容许作为行李托运
中小号 68×50×48 2倍
中号81×55×83 2倍
大号91×60×66 3倍
特大号101×68×76 3倍
超大号121×81×88 3倍
计算规则示例:总重量小于32kg 情况下,当旅客托运的宠物箱三边尺寸之和小于或等于小号宠物箱三边之和,按1 倍计收逾重行李费;如宠物箱三边尺寸之和大于小号宠物箱三边之和且不高于中号宠物箱三边之和,按2 倍计收逾重行李费。

 

B其它计件制航线(欧洲航线、韩国航线、澳洲航线及市场部下发的新计件制收费航线)收费倍数如下:

 

其他计件制航线收费倍数如下

运输方式 尺寸(CM3) 重量(宠物+宠物托运箱)用X表示
X<23Kg 23≤X<

32Kg

X≥32Kg
托运 小号53×38×40cm 1倍 1 倍 不容许作为行李托运
中小号 68×50×48 1倍 2倍
中号81×55×83 1倍 2倍
大号91×60×66 2倍 3倍
特大号101×68×76 2倍 3 倍
超大号121×81×88 2倍 3 倍
注 :计算规则同上

2 声明价值

1) 宠物托运声明价值办理规定

A 办理前提:仅限首航国内航班;旅客如选择为托运的宠物办理

声明价值,须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如购买宠物的发票等)表明宠物的实际价值超过100 元/kg。

B 办理限额:每位旅客每次托运的宠物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8000 元人民币。

C 声明价值仅针对托运的宠物本身,不包括宠物箱。

D 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首航有权拒绝收运。

2) 价值附加费

A 计算方法:旅客办理宠物声明价值,应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按照旅客声明的每kg 价值超过人民币100 元限额部分价值的5‰收取。计算公式:声明价值附加费=(每kg 旅客声明价值-100 元/kg)×办理声明价值的宠物重量×5‰例:旅客托运宠物重10 kg,办理声明价值。旅客声明宠物价值为750 元/kg,其声明价值附加费应为:(750-100)×10×5‰=32.5(元)。

B 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收取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特别提醒:由于保障条件限制,自2021年3月24日起首都航空梅州出港航班不可将宠物作为旅客托运行李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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