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行李运输的活体动物(宠物)
(1) 活体动物(宠物):是指家庭饲养的狗、猫、鸟或者其他玩赏宠物,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藏獒、蛇等)不属于活体动物的范围,不能作为行李运输。活体动物的形体过小(例如:乌龟、鼠类、观赏鱼等)或体形过大(笼体包装超过该航线最大体积限制),不得作为行李运输。
(2) 宠物运输条件
A 旅客携带的活体动物必须托运,残疾旅客本人携带的服务犬除外。
B 在不适宜运输活体动物的飞机上,成都航不接受运输。
C 携带活体动物乘机必须在订座或购票时提出,事先经成都航同意,并按照成都航的运输规定办理。
D 每名旅客最多只能运输两只宠物,每个航班限托运10只宠物。
E 宠物需要分开独立包装,每个独立包装的宠物和宠物箱的合计重量(含宠物箱内的食物和水)不得超过32KG(含),最大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最小不能小于5×15×20厘米,超过尺寸和重量标准应作为货物运输。
注:服务犬不受此项限制
F 旅客应在乘机当日,不晚于离站时间前120分钟,将活体动物自行运至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J 如有机场对小动物托运的包装有特别要求,且高于成都航空标准,则按相关航站标准执行。
(3) 不适合航空运输的宠物
出生不足6个月的宠物;怀孕宠物或是在飞机起飞前48小时之内刚刚分娩过的宠物;性格焦躁、娇气、弱小、对高温高空环境敏感或不能长时间呆在宠物箱里的宠物;患有心脏疾病和呼吸系统疾病,以及48小时内进行过手术的宠物;浑身散发恶臭或让人难以忍受的刺鼻气味的宠物;短鼻犬和短鼻猫(由于短鼻犬和短鼻猫本身在呼吸道方面存在缺陷,在高空环境中容易窒息导致死亡)。
A 不适合航空运输的宠物种类:
a 短鼻犬:所有梗犬、所有拳师犬、所有斗牛犬、所有猫犬、所有獒犬、所有哈巴犬/巴哥犬、所有马士提夫犬、美洲斯塔福德犬、美洲器犬、波斯顿小猎犬、布鲁塞尔格里芬犬、西班牙猎犬、英国玩赏曲卡犬、英国玩具猎犬、查理士王小猎犬/骑士查理王猎犬、斗牛马士提夫犬、布鲁塞尔粗毛猎犬、阿芬平嘉犬、拉萨犬、西藏猎犬、松狮犬、日本犬(秋田犬、甲斐犬、纪州犬、柴犬、、四国犬、北海道犬)、北京犬/京巴犬、沙皮犬、西施犬、猴面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恶霸犬、洋基犬等。
b 短鼻猫:缅甸猫、喜马拉雅猫、波斯猫、异国短毛猫(加菲猫)、英国短毛猫、苏格兰折耳猫等。
c 斗犬:比特犬、土佐犬、巴西菲勒犬及其杂交品种、阿根廷杜高犬等。
d 对高温高空环境不适的犬种:萨摩耶犬;
(4) 运输文件要求
A 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所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
B 宠物疫苗注射证明。
(5) 宠物箱要求
A 应为符合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标准的航空宠物托运箱。箱体必须为玻璃纤维或硬质塑料,且顶部固定,至少三面通风。
B 宠物箱的门必须具备集中锁定系统,可固定上部和底部的锁具,且为坚固的金属材质,箱门关闭后应可有效防止宠物自行打开箱门逃逸。
C 宠物箱的所有配件(包括螺母、门闩、铆钉以及锁具等)必须牢固且性能良好。宠物箱的底部平稳,能够固定在平整的面上而不滑动。
D 如选用带轮子的宠物箱,需要预先将轮子固定或将轮子拆除,保证在运输过程中宠物箱不滑动。
E 能方便给小动物喂食饮水,和保证小动物可在箱中自由站立或坐下、转身和以正常姿势躺卧。
F 宠物箱内部需要铺上吸水性衬垫(例如毛巾、毯子),防止宠物排泄物外溢污染其它行李。
(6) 宠物箱的打包
A 运输猫、犬等陆生活体动物时,应使用宠物箱防护网,用防护网将宠物箱包装并捆扎牢固后再进行打包。
B 使用打包带打包时,打包带需在防护网外层进行打包呈“井”字形,打包带分布均匀,打包带间距约为20-30厘米。
C 宠物箱侧面不进行横向打包,侧面的打包带均须呈竖状平行状态。要求打包时将打包带穿过箱门网格及防护网格,从一个格中伸进去,从下一个网格伸出来,间隔均匀,起到将箱门和箱体、防护网兜固定在一起的作用。
(7) 宠物箱标识
宠物箱栓挂托运行李条(背面勾选免责项并由旅客签字确认),同时应栓挂优先行李牌并在箱体显眼位置粘贴“易碎行李”标签。
(8) 收费
A 旅客携带的活体动物、容器和食品应当交成都航托运,并按逾重行李支付运费,动物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应合并计重,且不能计入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中。
B 残疾旅客本人携带的服务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且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C 活体动物(含服务犬)不能办理声明价值。
(9) 运输责任
旅客应对作为行李托运的小动物承担全部责任。在运输中除成都航原因外出现小动物患病、受伤和死亡,成都航不承担责任。
(10) 申请
原则上,旅客应在乘机当日之前24小时向成都航提出宠物运输申请。